为了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,更好地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,推进我校教师师德师风建设,规范教师职业行为,提高教师应对各类复杂教育问题的能力,促进学校依法管理,保障师生合法权益,6月7日下午,我校特别组织全体班主任、德育管理干部开展了关于《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(试行)》的专题学习活动,让老师们系统地了解到教育惩戒的属性、适用范围以及实施的规则、程序、措施和要求等内容。
同时,为响应上级号召,防止教师以教育惩戒为名对学生实施体罚,给学生身心健康和家校共育关系带来影响,针对规范教师职业行为、引导我校教师正确使用教育惩戒权利、防止把合理惩戒异化为违规体罚等问题,学校着重提出以下几点重要事项:
一、明确教育惩戒适用情形。教师应严格在规则允许的情况下合理行使教育惩戒权利,不得超范围随意实施惩戒。根据教育部规定,对下列行为确有必要的,可以实施教育惩戒:
1) 对故意不完成教学任务要求或者不服从教育管理的;
2) 扰乱课堂秩序、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的;
3) 吸烟、饮酒,或者言行失范违反学生守则的;
4) 实施有害自己或者他人身心健康的危险行为的;
5) 打骂学生、老师,欺凌同学或者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;
6) 其他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。
二、规范实施教育惩戒行为。教育惩戒分为一般教育惩戒、较重教育惩戒、严重教育惩戒等情况,其中一般教育惩戒适用于违规违纪情节轻微的学生,包括点名批评、做口头或者书面检讨、适当增加额外教学或者班级公益服务任务、一节课堂教学时间内的教室内站立、课后教导等。
教师应当审慎使用教育惩戒,与鼓励、劝导、积极管教等教育方式相结合,确有必要再合理使用。教师对学生实施教育惩戒后,应当注重与学生的沟通与帮扶,对改正错误的学生及时予以表扬、鼓励。
三、严禁不当惩戒行为。严格督促全体教师全面掌握惩戒行为红线,引导教师依法执教,规范教育惩戒行为,不得滥用惩戒权力。《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(试行)》第十二条规定,教育惩戒中不得有以下行为:
1) 身体伤害,以击打、刺扎等方式直接造成身体痛苦的体罚;
2) 超限度惩罚,超过正常限度的罚站、反复抄写、强制做不适的动作或者姿势,以及刻意孤立等间接伤害身体、心理的变相体罚;
3) 言行侮辱贬损,辱骂或者以歧视性、侮辱性的言行侵犯学生人格尊严;
4) 因个人或少数人违规违纪行为而惩罚全体同学;
5) 因学生个人的学习成绩而惩罚学生;
6) 因个人情绪、好恶实施或者选择性实施教育惩戒;
7) 指派学生代替自己对其他学生实施教育惩戒。
四、切实维护教师合法惩戒权利。学校支持并监督教师正当履行职务。教师因实施教育惩戒与学生及其家长发生纠纷,我校会及时进行处理,教师无过错的,不得因教师实施教育惩戒而给予其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处理。我校将切实关爱教师身心健康,增强教师心理健康自我维护能力。
通过此次学习,我校教师不仅提高了正确履职的意识,还增强了教师依法执教的观念,明确了教育教学活动中的权责范围和惩戒尺度,对教师依法履职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。
“教育有温度,惩戒有尺度”,无论是表扬还是惩戒,本质都是培育和唤醒。后续,我校将不断推进师德师风学习教育,坚持家校共育,增强教师依法履职、依法执教观念,明晰教育教学权责和尺度,帮助学生养成良好的学习习惯,用心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。